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
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郁庭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長即有勤起重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明長即有勤起重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
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