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

債 權 人 陳家翰即東鴻國際開發企業社



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翔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鼎翔國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,若起算日為民國114年2
月1日,並請陳報自該日起算之理由與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