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債 務 人 陳美如兼陳宏哲之繼承人
陳曜瑋即陳宏哲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陳曜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宏哲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
務人陳美如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債務人 本 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年息) 1 陳美如 陳曜瑋 93,2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1.775% 114年3月2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0.1775% 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4年7月16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 0.2775% 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債 務 人 陳美如兼陳宏哲之繼承人
陳曜瑋即陳宏哲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陳曜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宏哲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
務人陳美如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債務人 本 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年息) 1 陳美如 陳曜瑋 93,2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1.775% 114年3月2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0.1775% 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4年7月16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 0.2775% 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