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
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林裕城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加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,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(每月1
期?每30天1期?或其他方式,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
件)。
二、債務人蕭加玟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