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張怡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3月11
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116,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㈡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9月15日
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3,8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
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23
日向債權人借款34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259,5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㈣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2日
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,3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596元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143877元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3 新臺幣259580元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4 新臺幣83361元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596元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43877元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259580元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83361元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