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吳婉甄
債 務 人 鄧子羢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玖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
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
柒萬壹仟柒佰零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㈢新臺幣貳佰貳拾
柒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壹佰零
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