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劉姵鑫
黃國坤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陸佰參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起訖日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起訖日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年利率) 392,636元 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 3.639﹪ 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.639﹪計算 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﹪ 114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按左列利息率之5.609﹪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劉姵鑫
黃國坤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陸佰參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起訖日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起訖日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年利率) 392,636元 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 3.639﹪ 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.639﹪計算 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﹪ 114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按左列利息率之5.609﹪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