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黃駿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
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
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⑵新臺幣伍
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
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
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黃駿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
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
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⑵新臺幣伍
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
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
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