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王昱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王昱葒(原名:王月琴)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向聲請
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
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
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
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
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
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王昱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王昱葒(原名:王月琴)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向聲請
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
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
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
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
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
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