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張哲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張哲維於1.民國11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21計算,逾期
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1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
1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
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27計算,逾期繳款時,
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
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
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44,529元整,及
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
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3,334元整,及前述
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
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 鈞
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
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
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
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
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
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4529元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3334元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4529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03334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七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四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張哲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張哲維於1.民國11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21計算,逾期
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1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
1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
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27計算,逾期繳款時,
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
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
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
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44,529元整,及
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
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3,334元整,及前述
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
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 鈞
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
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
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
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
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
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4529元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3334元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4529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 103334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七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四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