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黃文政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,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
算之遲延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
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
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
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
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
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07月04日撥
付信用貸款80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8年
07月04日屆滿,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
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0.59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
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
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
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
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
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
約定書第16條)。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
存有相對人IP位置,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
程序。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
每月應還之月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 ㈣按民法
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
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
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
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
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
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
僅繳納至114年05月04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
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
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
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
。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
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