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黃曉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肆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曉恩於民國11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49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黃
曉恩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
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
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緣相對人黃曉恩於民國108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
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426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
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
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
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
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
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
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027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 574336元 自民國114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610% 003 新臺幣 127349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黃曉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肆佰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曉恩於民國11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49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黃
曉恩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
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
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
之必要。緣相對人黃曉恩於民國108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
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426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
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
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
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
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
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
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027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 574336元 自民國114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610% 003 新臺幣 127349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