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劉福雄(原名:劉兆祥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
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(年利率) 1 60,016元 95年7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.68% 95年12月20日起至96年4月23日止 1.968% 96年4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3.936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劉福雄(原名:劉兆祥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
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(年利率) 1 60,016元 95年7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.68% 95年12月20日起至96年4月23日止 1.968% 96年4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3.936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