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9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89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賴彥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,
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⑵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89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賴彥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,
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⑵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