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聶鈺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 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新臺幣) 1 777,113元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7.99% 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7,758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 以本金15,567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6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 以本金23,428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777,113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777,113元按年息1.598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聶鈺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 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新臺幣) 1 777,113元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7.99% 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7,758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 以本金15,567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6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 以本金23,428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777,113元按年息0.799%計算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777,113元按年息1.598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