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成譯汽車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薛群譯
人 一樓



債 務 人 許家育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玖佰伍拾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715,356元 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一成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。 2 190,594元 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一成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