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
債 權 人 陳秀蘭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是否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
人?抑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二人?若
債務人為二人,請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
限公司、陳秋白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付?(聲請狀聲明請求
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,然於事實理由中記
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積欠新臺幣
100萬元未償,請具狀釋明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