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7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嘉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之利息計算方式,依
貸款借據第五條第(三)項及特約條款約定「借款本金及利息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及違約金:本金按
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,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
」,其計算出來之利息是否為年息3.9708%??抑或其他計算
方式,抑或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之利息仍依年息3.639%計
算?請具狀陳報明確之。
二、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97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嘉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之利息計算方式,依
貸款借據第五條第(三)項及特約條款約定「借款本金及利息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及違約金:本金按
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,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
」,其計算出來之利息是否為年息3.9708%??抑或其他計算
方式,抑或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之利息仍依年息3.639%計
算?請具狀陳報明確之。
二、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