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杭立強
債 務 人 朱秀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
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
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㈢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
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00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杭立強
債 務 人 朱秀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
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
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㈢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
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