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嘉陞、詹旻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。
二、本件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117年3月7日止,貸
款借據暨約定書未有加速條款之約定,請提出本件加速條款
約定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本件債務人為詹旻吉為一般保證人,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
詹嘉陞、詹旻吉共同給付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。
四、債務人詹嘉陞、詹旻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