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

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嘉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嘉揚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一併陳報債務人陳嘉
揚之住居所地址(聲請狀漏載債務人住居地址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