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文堅
債 務 人 高民儒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逾期一期當月
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
金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
元,(自逾期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