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莊惠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
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為聲請支付命令事: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
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
債,合先敍明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:㈠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
新臺幣7,659元整,及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。並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
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㈡、程序費用由債務人
負擔。請求之原因及事實:㈠、債務人莊惠伍於民國103年09
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
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
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
15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
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
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立有信用卡申請書
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㈡、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
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,659元不為繳納,依約
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
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
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㈢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