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1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8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張瀞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伍佰零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三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
日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五年
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八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
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債權人依前
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
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
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、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債權人於112年08月31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債務
人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9年08月31日屆滿,貸款利率約
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12.4
7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
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
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
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㈢、次依債權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置
,債權人確與債務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。另由系爭借
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
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
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
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
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5月31日,經債權人
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
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
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及如上
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。
㈥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證據:⒈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⒉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
。⒊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貸款約
定書影本乙份。⒋繳款明細查詢乙份。⒌利率變動表乙份。⒍
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18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張瀞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伍佰零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三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
日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五年
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八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
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債權人依前
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
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
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、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債權人於112年08月31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債務
人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9年08月31日屆滿,貸款利率約
定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12.4
7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
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
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
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㈢、次依債權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置
,債權人確與債務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。另由系爭借
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
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
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
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
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5月31日,經債權人
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
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
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及如上
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。
㈥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證據:⒈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⒉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
。⒊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貸款約
定書影本乙份。⒋繳款明細查詢乙份。⒌利率變動表乙份。⒍
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