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徐佩愉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泓佑即天利工程行、賴宜蓁(原名:賴玉實)
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賴泓佑即天利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債務人賴宜蓁(原名:賴玉實)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