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徐佩愉
債 務 人 賴宜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二點五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徐佩愉
債 務 人 賴宜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二點五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