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周佳翰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肆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周佳翰於民國110年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債
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號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
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
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68,167元 112年11月25日 清償日 8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