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賴力維
債 務 人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柏瑋
人
一、債務人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、李柏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
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賴力維
債 務 人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柏瑋
人
一、債務人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、李柏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
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