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



債 務 人 許靖喬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
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23,184元,債務人積欠5期
(即期付款1,008元×5=5,040元)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,又
債務人自第3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2年8月12日未依約付款
,則於第7期即期付款日112年12月12日遲付之價額方達全部
價金5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2年8月13日將債務人剩
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
計收遲延利息,洵屬無據。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
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,應予駁回。  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   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