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陳麗娟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