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廖玉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七
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十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
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,合
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廖玉蘭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案外人
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迄99年6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80,111元整未為清償(含年
費、掛失費、代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,雖經債權人
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
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
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76,971元自99年7月29日起至104年8
月31日止,按年利15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
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
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
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廖玉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七
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十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
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,合
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廖玉蘭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案外人
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迄99年6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80,111元整未為清償(含年
費、掛失費、代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,雖經債權人
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
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
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76,971元自99年7月29日起至104年8
月31日止,按年利15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
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
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
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