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李宜融
債 務 人 陳宥宏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。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依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(每30日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