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
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暨聲請更
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1,625,085元 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% 2 1,180,410元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% 3 1,190,700元 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%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