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
債 權 人 張小峯
債 務 人 陳衣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五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
、簽立面額4,000元作為退租時搬運丟棄垃圾及清潔費用、
租賃期間損壞電扇應賠償600元、租賃期間浴室按壓水管損
害修繕費1,200元、以上共計8,800元未清償,請求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。債權人就前開請求,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
話紀錄、支票1紙,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
明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,且未提出電扇受損應賠償600元、
浴室按壓水管損害修繕費1,200元、消費借貸3,000元之相關
釋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
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部
分之請求金額未盡釋明之責,債權人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七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