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蔡保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點六一計算之利息,暨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按逾
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
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
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
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蔡保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點六一計算之利息,暨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按逾
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
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
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
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