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張簡裕明
債 務 人 鄭楷霖即仕全企業社






一、㈠債務人鄭楷霖即仕全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
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,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㈡債
務人鄭楷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肆
元,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1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2,832元 114年2月2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3月29日起至11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 0.3295% 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 2 244,082元 114年2月2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 0.3295% 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



附表2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,401元 114年7月20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空白 空白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0.3295% 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 2 237,483元 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2月21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 0.3295% 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