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蘇炫銘


債 務 人 蕭勝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伍佰柒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柒佰
陸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百分之三點六四計息,暨按
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三點六四計付違約金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息,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三點
九七計付違約金;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