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179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95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
            2樓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陳麗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之2
債 務 人 林冠毅即林添益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4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,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
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,屬執行標的不明及應為執行
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惟債務人住所係
在桃園市桃園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