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4年度司執字第3865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8657號
債 權 人 孫蘊道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六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代 理 人 許書怡 住同上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電話:00-00000000
債 務 人 蔡輔倫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電話:0000-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;發票人證明已
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,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。非訟事
件法第195條第1項、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基此,如經
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,即可認定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
,其執行力消滅。
二、債權人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3年度司票字第14304
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因該裁
定所表彰之本票債權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
4年度板簡字第228號民事簡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,有該判
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該裁定執行
力已消滅,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38657號
債 權 人 孫蘊道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六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代 理 人 許書怡 住同上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電話:00-00000000
債 務 人 蔡輔倫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電話:0000-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;發票人證明已
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,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。非訟事
件法第195條第1項、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基此,如經
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,即可認定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
,其執行力消滅。
二、債權人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3年度司票字第14304
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因該裁
定所表彰之本票債權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
4年度板簡字第228號民事簡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,有該判
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該裁定執行
力已消滅,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