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586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688號
債 權 人 張雁婷
債 務 人 張登翔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
14年7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
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114年度司執字第58688號
債 權 人 張雁婷
債 務 人 張登翔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
14年7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
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