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廖宜鴻
債 務 人 蘇呂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,經查,
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
資債權,債務人服務之公司第三人富雋餐飲有限公司設立登
記在高雄市鼓山區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、
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
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廖宜鴻
債 務 人 蘇呂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558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,經查,
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
資債權,債務人服務之公司第三人富雋餐飲有限公司設立登
記在高雄市鼓山區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、
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
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