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764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641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樓、11樓及18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債 務 人 黃偉鈞即黃自坤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而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對第
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,第三人之營
業所既設於臺北市中正區,依上開規定應由執行行為地法院
管轄而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適用,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7641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樓、11樓及18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債 務 人 黃偉鈞即黃自坤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而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對第
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,第三人之營
業所既設於臺北市中正區,依上開規定應由執行行為地法院
管轄而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適用,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