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冠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狀載聲請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之薪資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及郵局存
款帳戶開戶情形;經查,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南美特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辦理退保,目前投保於順天人力企業社
,其郵局存款帳戶餘額僅有新台幣96元,未達起扣點,此有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被保險
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則本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
對於第三人順天人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
記在臺南市北區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
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冠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狀載聲請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之薪資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及郵局存
款帳戶開戶情形;經查,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南美特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辦理退保,目前投保於順天人力企業社
,其郵局存款帳戶餘額僅有新台幣96元,未達起扣點,此有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被保險
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則本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
對於第三人順天人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
記在臺南市北區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
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