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263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2634號
債 權 人 FAELDONEA APPLE JOY FELOSOPO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送達代收人 林宥繡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號
債 務 人 ABRIL JOERGE KING MARAMAG(喬而)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街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BRIL JOERGE KING MARAMAG(
喬而)對於第三人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
其聲請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所載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82634號
債 權 人 FAELDONEA APPLE JOY FELOSOPO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送達代收人 林宥繡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號
債 務 人 ABRIL JOERGE KING MARAMAG(喬而)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街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BRIL JOERGE KING MARAMAG(
喬而)對於第三人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
其聲請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所載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