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46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469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債 務 人 方建順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4693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昇達生技有限
公司及中國信託證券永康分公司、元大證券善劃分公司之薪
資及證券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高雄市新
興區及臺南市永康區、善化區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
表及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分別屬臺
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應裁定移送其中
一有管轄權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再由該院囑託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