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簡子晏
債 務 人 張忠慶
債 務 人 吳玉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枋寮水底寮郵
局之存款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屏東縣枋寮鄉
,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簡子晏
債 務 人 張忠慶
債 務 人 吳玉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6485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枋寮水底寮郵
局之存款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屏東縣枋寮鄉
,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