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69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697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債 務 人 許詠晴即許瓊茹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草屯郵局(南投10支)之存款債權,惟該郵局之營業
所所在地設於南投縣草屯鎮,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