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70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7069號
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


債 務 人 張貴芳

債 務 人 張簡芙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簡芙蓉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
張簡芙蓉住、居所設籍在高雄市大寮區,有債務人張簡芙蓉
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