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963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637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朱美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 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
臺北市北投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
,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