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嘉交簡字第83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嘉交簡字第83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素津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03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徐素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第1行「
徐素津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凌晨0時許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
徐素津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凌晨0時30分許」,另證據部分
應補充「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
定合格證書1紙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爰審酌被告徐素津無視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禁令,
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之狀態下,漠視駕駛動力交
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造成之生命、身體危險,僅
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,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嗣經測
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2毫克,對交通安全之危
害非微,所為誠值非難;惟念及本案係被告第1次犯酒後駕
車之公共危險罪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
(見本院卷第7至8頁),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,又
其本案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,危險性較一般客車、貨
車等4輪以上車輛為低,其酒駕犯行亦幸未引發任何交通事
故致生實害;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現從事
服務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(見警卷第1頁調查筆錄之「受
詢問人」欄所載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(
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,僅引用程序法條),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1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黃士祐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
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
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
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030號
  被   告 徐素津 女 61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村里○○街000巷00
             弄0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徐素津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凌晨0時許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,
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三和市場內之「嘉星歌友會」內飲用
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
不得駕駛,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
之犯意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
同日凌晨1時28分許,途經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村000○0號前
時,為警攔查發現無照駕駛且身上酒味濃厚,於同日凌晨1
時35分許,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為每公升0.32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徐素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漱口確認單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
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委託書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
系統-查駕籍資料、車輛詳細資料表、現場查獲照片等各1份
在卷可佐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
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
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 欣 潔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 沅 峯